一、关于洪洞县浩溢焦化有限公司3360万元被非法侵占案
起因:2014年11月10日洪洞县财政局在没有司法介入和通知的情况下,一次性从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陆合集团)账户划走了3360万元。至此,陆合集团才得知这笔3360万专项资金在2010年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洪洞县浩溢焦化有限公司(下称:浩溢焦化)用于专项建设的事实。后发现早在2010年6月至9月期间,浩溢焦化原股东张三代对收购浩溢焦化的陆合集团隐瞒了该笔专项资金的存在,其利用职务便利将3360万元专项资金非法侵占。公司通过法律咨询后遂采取报案措施追究损失。经我公司深入了解,下面还原下案情经过及报案情况。
(一)还原浩溢案情
2010年6月,洪洞县财政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与浩溢焦化签订了《企地关系建设协议》。协议约定为支持浩溢焦化新建机焦及化产配套项目建设,将3360万元财政专款有偿拨付浩溢焦化,由浩溢焦化用于投入工程项目建设使用,使用期限30年,浩溢焦化每年支付上年度的资金固定收益合189万/年返回财政局。(注:3360万元专款是财政局与浩溢焦化签订的“协议”,陆合集团与该“协议”无约束关联,事发前对该“协议”的存在并不知情)。
3360万专款自2010年6月10日由财政局拨付给浩溢焦化,根据有限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此款项并不属于原股东张三代及其他股东的个人资产。浩溢焦化与张三代在北京出资设立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业务往来和债权债务问题。原股东张三代于2010年6月14日至9月26日私自从浩溢焦化堤村信用社账户中将3360万专项资金分批全数转出,形成实际上的侵占。以下为案发时间段该账户交易明细表:
2010年7月10日浩溢焦化进行了股权转让,浩溢焦化股东由张三代等六人变更为陆合集团。陆合集团按1.11亿元收购该六人在我公司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地面附着物,产能按60元/吨计等)。其3360万专项资金本应在公司负债表期末应付账款内体现,并移交给我公司,但原股东在移交公司档案及相关手续时不但未将该笔专项资金归还浩溢焦化,还将专项资金入账账户隐匿注销,至今未将此资金移交到浩溢新设账户。
(二)浩溢案情后果
1、2014年11月10日县财政局擅自从陆合集团账户划扣3360万的事件,导致我公司先后直接损失达3738万元(3360万元+378万元=3738万元),其中,378万元系该专款需承担的财政局固定资金收益付款。
2、张三代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财政局将该笔3360万元专项资金打入我公司(浩溢焦化)堤村信用社对公账户后,该笔专项资金属于我公司所有和支配。张三代身为浩溢焦化的原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我公司的专项资金分批转出,已构成对公司资产的非法侵占。张三代的行为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张三代等人在完成对该笔款项的转账之后,故意隐瞒该笔专项资金的存在,并注销公司账户隐匿侵占事实。
(三)浩溢维权过程
上述张三代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陆合集团决定由下属浩溢焦化向洪洞县公安机关报案:
1、2016年5月26日浩溢焦化根据张三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我公司3360万专项资金问题,向洪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
2、2016年10月26日,洪洞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认定该案件属民事纠纷(理由是不归经侦管)。向我公司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3、2016年10月30日,我公司结合事件法理依据和事实证据,张三代在转移3360万专项资金事件中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和职务侵占行为要件,给我公司造成数额巨大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又向洪洞县公安局递交《复议申请书》。
4、2016年11月24日,洪洞县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我公司下达《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证据不足)。
5、此后,我公司通过几年时间完善关键证据,整理出了3360万专款从2010年6月11日到账至2010年9月26日账号资金清零的关键材料。在2021年1月初,我公司向洪洞县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时至今日,检察院第五监察部负责人称监督程序已经结束。但具体监督过程、核证过程、不予立案的理由均未向监督申请人作出正面回复。
(四)浩溢的思索
1、屡次维权过程中,我公司通过委托法律机构召开案情专项讨论会,并征求了中国刑法研究学术界的泰斗级专家张明楷、陈兴良教授的法律意见。
2、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受案公安局经侦队依然漠视案件实情,对法理清晰的新证据置若罔闻,不受理、不补侦。就算编制刑法书籍的泰斗级专家提出客观意见,经侦队仍不立案。试问,是什么力量在遏止案件进程,办理该案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真的会被阴霾蒙蔽双眼?
3、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同时,浩溢焦化也递交了新证据、新线索,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检察院第五监察部没有依照监督程序向立案监督申请人出具申请回执,也不出具监督结论性文书。那么监督期内第五监察部是否分析研判过新证据、新线索对案件的界定,有没有依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督办程序,申请人均不得而知。难道是因为张三代儿子是检察院公职人员?还是在企业诉求面前把检察院给“难住了、不会了”?
4、财政局自知3360万专项款是受县政府委托拨付给浩溢焦化项目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根据专项资金作为特定事项、单独核算且不能挪作他用的主要特点,财政局对此笔专项资金是如何行使的监督权?该资金实际上没有一分钱用于浩溢焦化建设,专款被非法侵占后,财政局如何向该款项委托方即县人民政府作以交代?前面提到了《企地关系建设协议》甲乙双方分别是县财政局与浩溢焦化。在没有司法介入的情况下,财政局行使的什么权力可以从陆合集团账户中划走3360万元!这样操作合法合规吗?
5、浩溢焦化专项资金被侵占后,合法诉求多年得不到解决,导致浩溢焦化建设项目直接被腰斩,这绝不单单是3360万专项资金被侵占的问题。浩溢焦化、远中焦化扩能增产的规划蓝图在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下,让原本拥有煤炭产业链一体化的企业,最终丧失焦化产业!这是陆合集团刻骨铭心的损失,同时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损失,这样的结果是不是有违地方政府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二、关于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公司2200多万被非法侵吞案
(一)远达案情概述
2022年3月2日,洪洞县远达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远达公司)向经侦队报案;李安平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融鼎能源有限公司(原洪洞县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洪洞县康老洗煤有限公司、山西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远达公司产生煤炭业务往来。期间,李安平虚构其存量170490.15吨煤的事实(包括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多次与远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高价向远达公司出售、低价回购的方式,变相骗取远达公司人民币22,849,577.06元;另有证据显示2013年-2016年四年间,李安平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煤成本,隐藏巨额利润,侵害了远达公司合法收益5,00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远达公司报案后,经洪洞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于2022年3月初,针对该案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受理侦办。远达公司报案前通过两年的时间,整理了李安平大量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涉事人员、证人证词到涉事公司、业务关联、行贿方式、违法事实,以及虚开增值税的地域、公司、过账账户、虚构业务等证据和线索全部向专案组进行了提供。
自2022年3月初成立专案组至今三个多月时间里,前期专案组侦办工作还有些进展,但之后专案组以疫情影响为由,对关键线索没有进行侦查,对关键人员没有问询传唤,对关键账户没有进行查证。专案组从成立至今,也未向远达公司出具受案回执,远达公司实在不知该案是否又要久拖不决!是什么人在给专案组施加压力,导致目前案件侦办进展缓慢不前?
(一)远达的思索
1、专案组将李安平虚开增值税的问题移交给税务稽查办理,这明显是在给案件卸压。远达公司提供的李安平公司购入增值税过账账户含有个人账户,税务稽查的查证权限难道比刑侦、经侦更具综合专业性?远达公司期望专案组与税务稽查是在协同办案,而不是引用结论、推卸责任、转嫁压力。
2、专案组完全可以在各物流运输公司开具的税票方面核证17万吨电煤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不能理解的是远达公司已经提供了大量的关键线索,为什么得不到有效推进呢?
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多年来为地方政企和谐不懈余力的承担着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在遇到困难需要得到各级机关单位帮助的时候,却无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应有的权益,维权之路艰难坎坷,合法诉求难以伸张!公司利益被非法侵占、侵蚀,维权诉求却被长期“和谐”搁置。
个别政客难道非要为庇护某一个人,而牺牲掉为洪洞县持续做出贡献的一家龙头企业?试问,这样的政客能否理解为在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在毁掉这座文明县城的经济命脉!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真不考虑会惹火上身?
为维护洪洞县的政企和谐的大环境趋于稳定,陆合公司期盼遇到更多清正不阿的青天领导,伸出正义之手救企业走出维权困境,帮助企业合法权益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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