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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刀不在手,发发狠就能“故意杀人”?

投  诉  信
 
刀不在手,发发狠就能“故意杀人”?

——山东临沂政法系统拟审判宋甫制造“冤假错案”
 
       投诉人:宋传峰,男,汉族,1951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823195102200350,住:山东省兰陵县城关文化路29号,电话:15615998863。


案  情  经  过
       2025年3月6日,我弟宋甫因沂水县法院将其独子宋家鑫嫖娼行为裁判为强奸罪[(2023)鲁1323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在法院门口喊冤时门口监控拍下事先在马路对面藏匿刀具的镜头,当夜被沂水县公安局6名刑警破门而入将宋甫从家带走后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带走时造成其右腿受伤。
 
       沂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宋甫刑事拘留后,沂水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后该案移交到临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已经起诉到临沭县人民法院。至今,宋甫现已被羁押近120天,案件侦查阶段,沂水公安对宋甫提审八次,均零口供。
       我了解到的事实是:宋甫只身在沂水县城经营礼品回收生意,因业务不精时常收到假货并遭当地痞子恐吓威胁,故常携刀具防身。去法院门口喊冤时,为避免别人误会便事先将刀具藏匿于法院马路对面的树下草丛里。
       宋甫一直在为宋家鑫案子走访维权,他去法院是为了与承办法官王建荣交涉案件裁判情况。宋甫不认识法官王建荣不可能有同归于尽涉嫌杀人的想法,公安侦查阶段的八次讯问笔录中有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宋甫到法院门口喊冤,事先将刀具放到马路对面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逻辑,更符合宋甫对其带刀具防身的合情合理解释。
       现有事实足以印证宋甫既无杀人动机也无杀人行为更无杀人行动,对宋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司法行为都是错误的,临沂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各部门应该及时纠正错误,宣布宋甫无罪!
       综上,我请求山东省、临沂市两级政法机关重视和关注宋甫的案子,请求社会各界、舆论媒体监督办案机关严格审查办案流程,积极纠正办案错误,立即释放宋甫。
 
 
投诉人:宋传锋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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