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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招商引资项目成陷阱,司法偏袒判决不公遭质疑

       2026年1月,云南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丽石公司”)的一份情况反映,将搁置十六年的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中国苴却石艺城”推至舆论风口。该项目曾承载着带动区域石产业发展、提振地方经济的重任,如今却因土地闲置认定争议、税务强制执行纠纷深陷诉讼泥沼,企业数亿资产面临流失风险,项目开发彻底停滞。其中,税务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争议,成为这场经年纠纷的核心焦点。

      

       重点招商项目搁浅:伪证疑云引爆土地权益之争

       2008年8月12日,永仁县政府与丽石公司先后签署《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和《永仁苴却石艺城项目补充协议书》。协议明确,县政府以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约270亩建设用地,丽石公司计划投资约三千万元打造“中国苴却石艺城”。此后,丽石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6年取得多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永国用(2014)399号,成为后续税务纠纷的核心标的物。
       该项目曾三次入选云南省委、省政府及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名录,推进途中却陡生变故。丽石公司称,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为达到无偿收回土地的目的,伪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期开工补充协议》,以此认定企业存在“土地闲置”行为,并启动土地收回程序。这份被指认为伪证的文件,成为项目陷入困局的导火索。

      

       为维护自身权益,丽石公司就“土地闲置”认定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司法程序。丽石公司指出,元谋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视客观事实,采信伪证作出错误裁判;楚雄州中院二审未对关键证据开展实质审查,维持原判。即便丽石公司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证实案涉《延期开工补充协议》系伪造,相关复议决定仍未得到纠正。
       直至2024年7月,经云南省高院指定管辖,德宏州中院通过异地审理,依法撤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楚雄州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为企业“土地闲置”问题平反。但令人遗憾的是,被错误认定的项目土地并未归还,当地政府反而加快土地拍卖进程,丽石公司的合法土地权益仍悬而未决。

       

       税务强制执行引核心争议:追征时效与执法程序合法性存疑

       土地纠纷尚未平息,一场税务强制执行纠纷又将丽石公司推向更深的困境,这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司法材料显示,2024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永仁县税务局永定税务分局(下称“永定税务分局”)向丽石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永仁永定分税通〔2024〕1415号)。该通知书认定丽石公司在201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税款3312089.41元,限其于2024年10月26日前缴清。因通知书中税款大写金额“叁”误写为“参”,永定税务分局于2024年11月20日两次作出补正通知书。
       2024年10月28日,永定税务分局发出《催告书》,限丽石公司10日内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丽石公司于2024年11月3日出具回复,就涉税问题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2月10日,永定税务分局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及适用政策予以回复,但未采纳企业的申辩意见。
       2025年1月3日,经永仁县税务局局长批准,永定税务分局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永仁永定分税强拍〔2025〕1号)。该决定书决定对丽石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财产予以查封、拍卖或变卖,用以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同日,永定税务分局向永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丽石公司名下永国用(2014)399号宗地,该宗地面积为29846平方米。

     

       丽石公司不服该强制执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楚雄州中院。其核心抗辩理由集中在三点:
       其一,追征时效已过。丽石公司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三年内可要求补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永定税务分局2024年10月追征2013—2024年的土地使用税,早已超过法定追征时效,且无权加收滞纳金。
       其二,执法主体资格存疑。永定税务分局成立于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后,丽石公司质疑其不具备征收2018年之前税费的法定职责。
       其三,执法程序违法。丽石公司称,执法人员舒某娟在执行公务时出示的检查证,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早已过期。一审法院未经庭审质证,庭后直接认定检查证未过期,违背《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案涉土地早在2021年起就被法院拍卖,企业十多年来未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税务机关计税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最高法《行政判决书》(2024)最高法行再26号,持证≠实际使用,丽石公司请求同案同判。
       针对丽石公司的上诉,楚雄州中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云23行终5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此,丽石公司提出三大核心诉求:一是恳请新闻媒体向法院了解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提交的纠错申请处理进展,通过舆论监督推动事件公正解决;二是要求媒体监督楚雄州中院依法审查纠错过程,尽快撤销与“土地闲置”认定及税务强制执行相关的错误裁判;三是呼吁对检察机关存在的监督缺位问题进行核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归还公司合法土地权益,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来源: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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