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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虚假诉讼被支持显失法律公平性

       原本是想讨要属于自己的欠款,结果却被另外一个套路骗走了十五万元,金女士经过报警,警方成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谢永增并帮助金女士追回全部骗款。谢永增没有诈骗成功又策划第二个套路想骗取将近十万元。更令人意外的是面对这出闹剧,法院竟然支持了虚假诉讼一方。这出闹剧就发生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案件起因和事实
       金女士作为原告曾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一起民事案件需要申请强强制执行,此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谢永增,谢永增说自己的亲大哥谢永海和谢永增的儿子都在霞山区法院工作,谢永增还说认识霞山区院长及无数个法官,办事效果快。所以金女士就委托了谢永增处理法院拍卖房子一事。
       金女士在2020年5月份在霞山区法院起诉了一起借贷纠纷案,案号(2020)0803民初1209号,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方不肯还钱,金女士申请执行被告一套房产,执行号(2021)粤0803执851号之一,只因金女士当时忙于生意,加上不懂执行程序,所以委托谢永增处理法院房产拍卖一案的相关事宜。
       起初,谢永增找到金女士,要求其在几张空白纸上签名并按了指纹,说是写委托书用的。金女士没有想到就是这几张在空白纸上的签字给自己埋下了祸端。
       霞山区法院强制执行后,房产拍卖了38万余元,谢永增找金女士要了98000元的委托费,并提出让其在一张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待拍卖款收到后就要将98000元付清。一周后谢永增又找到金女士要走其身份证、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谢永增骗金女士说,这些卡是法院要用的。
       2021年10月28日,谢永增在没有经过金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从她银行卡转走了15万元人民币,金女士要求其归还被拒绝,金女士选择了报警。在2021年10月29日的报警回执中有这样一段话的显示:谢永增触及盗窃案(15万元),并取得我谅解的证据,签名人为金女士,后面还附了一份谅解书。谅解书中明确写明,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完全清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承担任何义务。
     “谢永增转走我银行卡的行为是涉嫌盗窃罪的,我不追究他的责任并撤案,同时也将我们之间的债务关系终止,我认为至此为止我们之间不再有任何经济问题。”金女士如是说。
       不曾料想的是2023年8月,金女士收到了来自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内容是谢庆军起诉金女士归还其借款98000元。金女士与谢庆军素未相识,怎么可能有借款?金女士随即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是借条里面的4个指纹里,只有一个指纹是金女士本人的,金女士才想起来自己曾经在谢永增拿来的空白纸上签过字,而这张借条应该就是谢永增伪造的。案件的原告谢庆军正是谢永增的女儿,这样看来就不难理解为何金女士收到了来自谢庆军的控告。
       广东省霞山区人民法院在(2023)粤0803民初2643号判决书中载明:原告持有的《借条》经鉴定,“金月清”签名及自上而下第三个指印缺位被告进乐清亲笔书写及捺印,且原告在庭审中能说明现金交付涉案款项的集体细节,被告金月清否认《借条》中签名及指模出自本人,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原告确曾与被告金月清当面沟通,被告金月清否认认识原告,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为了伪造与金女士熟识的证据,谢庆军在不同场景下摆拍了与金女士认识的画面并拍照提供给霞山区法院,比如将金女士拦截在接送孩子放学的路上。金女士说:“我跟谢庆军根本不认识,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借条是伪造的。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我就明确指出如下几点:一、没有转账记录;二、没有银行流水、三、没有收据;四、没有通话记录;五、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可能去向陌生人借钱呢?就是这样一个明显的虚假诉讼案件竟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金女士随即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金女士认为:判决显失公平,陈柳法官对于案件没有查明事实只听原告一派胡言,庭后不收取其证据和资料。
       本案中的法律质疑
       在本案中,若金女士的阐述全部真实,那么谢永增和谢庆军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和伪证罪。
       首先,谢庆军以伪造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谢庆军造债务事实,金女士与谢庆军素不相识,且无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基础证据。借条系谢永增利用金女士在空白纸上的签名伪造,司法鉴定显示仅1枚指纹属于金女士本人。谢庆军通过摆拍照片虚构与金女士的“熟识关系”,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严重扰乱司法公信力。伪造证据罪:谢永增伪造借条、指使谢庆军摆拍照片,涉嫌《刑法》第307条帮助伪造证据罪。
       其次,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程序瑕疵与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证据审查严重失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法院应综合审查借贷金额、交付方式等事实。本案中,现金交付细节的合理性存疑,谢庆军称双方是“朋友”关系,主张以现金交付9.8万元,但依照常理双方会就借款金额、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商讨,但是谢庆军未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甚至连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没有,显然不符合当今社会“朋友”间的正常交往规律,法院仅凭其“当庭陈述”即予采信,显示公平。鉴定结论的片面采纳:借条中仅1枚指纹为金女士本人,其余3枚存疑,但法院以“签名及部分指纹真实”为由否定金女士抗辩,逻辑矛盾。摆拍证据的关联性。谢庆军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物理接触,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法院将其作为“熟识关系”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
       再次,案件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的问题。金女士已通过司法鉴定、无资金流水等反证借贷关系不成立,但法院仍要求其承担“未借款”的举证责任,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尤其在谢庆军未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未依职权调查取证。
       最后,法院对虚假诉讼识别能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民间借贷案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本案存在以下典型虚假诉讼特征:当事人关系特殊,原告谢庆军系被告谢永增之女,存在恶意串通可能。证据链严重缺失:无转账记录、无履约凭证、无沟通记录。
       结合案件的前因,此案诉讼动机异常:谢永增在骗取15万元后,仍通过虚假诉讼索要9.8万元,明显超出正常债权主张范围。
       本案中,金女士的遭遇凸显了虚假诉讼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及公民权益的威胁。司法机关应秉持“穿透式审查”原则,坚决遏制虚假诉讼蔓延。金女士需综合运用刑事控告、民事再审、侵权诉讼等手段,同时借助媒体监督推动案件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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