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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曝全流程司法程序违法,司法与企业利益绑定引质疑

    近日,宁夏吴忠市经营者马立梅涉嫌诈骗罪一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从侦查阶段的跨省立案抓捕,到审判阶段的回避程序违法,再到执行阶段的依据残缺、金额核算混乱,暴露出全流程司法程序瑕疵。目前,马立梅针对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已提交江苏省高院,案件迟迟未出裁判结果;其针对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亦被南京市中院受理。

     

    一桩原本的平台货运商业纠纷,演变为刑事诉讼与执行争议交织的案件,背后折射的司法程序正义问题、司法与企业合作的合规边界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拷问。
       一、案件脉络:商业纠纷刑事化,再审复议双重待审。梳理案件时间线,本案的缘起是平台货运服务中的普通退款纠纷,却在短时间内被定性为刑事诈骗,后续司法程序接连出现争议,且关键程序节点陷入拖延。
       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马立梅在宁夏吴忠经营货运信息部期间,通过运满满平台加价发布货运信息,因部分司机对运费调整、装货排队等问题产生退款纠纷。该纠纷本质为民事商业范畴,且马立梅发布的货运信息均有真实货源支撑,加价行为系适配平台排序规则的市场操作。
       2024年4月17日,马立梅及其公司员工被南京公安机关跨省抓捕;2025年4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作出(2025)苏011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立梅参与诈骗金额83.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但该判决未附任何被害人身份信息、具体损失金额及核算依据。
       2025年7月14日,南京市中院作出(2025)苏0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马立梅上诉,维持原判,对其提出的 “法院与运满满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 的核心主张未予审查支持;8月27日,南京市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马立梅随后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截至目前,省高院已受理该申请,但迟迟未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刑事裁判效力处于悬置状态。
       2025年9月5日,雨花台区法院对本案涉财产部分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5苏0114执3517号),冻结马立梅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申请冻结金额762603元,实际冻结33366.2元,执行依据仍为未附被害人明细的刑事判决。
       2026年2月5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2026)苏0114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马立梅的执行异议,虽核算其尚需退赔400671.6元并缴纳罚金11万元,合计执行510671.6元,但未回应被害人明细缺失、退赔责任比例划分等核心诉求。
       目前,马立梅已向南京市中院提交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异议裁定、中止执行并重新核算执行金额,复议案件进入审查阶段。
       二、核心争议一:司法机关与涉案平台利益绑定,回避程序公然违法。本案最核心的程序硬伤,是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与运满满公司存在明确的利益合作关联,却拒不履行法定回避义务。该问题从侦查阶段延续至审判、执行全程,且有公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项法律规范。
       经查证,2024年3月20日,雨花台区公检法与运满满公司共同签署《“运满满司法关爱基金”设立协议》,由运满满公司出资20万元,涉事司法机关派员组成基金审批小组,其中包含雨花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员,该基金的救助对象明确为运满满平台的受害司机。上述合作信息曾通过“南京检察”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后因马立梅举报被删除,马立梅已对该公众号文章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2025宁银国信证字第3773号)成为关键证据。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马立梅依法提交《整体回避申请书》,主张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与运满满公司的基金合作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其申请被审判员苏某当庭以“基金属公益性质”口头驳回,未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上报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亦未出具书面裁定书,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执行阶段,该利害关系持续存在,雨花台区法院既未自行回避,也未委托其他法院执行,且在执行异议审查中,以 “二审已驳回回避申请”为由再次拒绝审查,涉嫌违背程序审查独立性原则。
       三、核心争议二:执行依据残缺金额核算混乱,执行行为丧失合法基础。雨花台区法院在本案执行阶段的一系列行为,涉嫌违反《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强制性法律规范,执行依据残缺无效、退赔基数认定错误、金额核算无视法定规则,让马立梅陷入“想退无门、被执无据”的尴尬境地,即便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也未对上述核心问题作出实质回应。
       (一)执行依据缺失核心要件,退赔无明确指向。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25)苏 011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仅笼统判令 “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附被害人身份信息、损失转账凭证,亦未另附任何清单。马立梅委托律师调阅全部卷宗后,仅获取60名被害人的陈述及数万元损失凭证,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被害人及对应损失,与判决认定的83.2万元退赔基数存在本质差距。而雨花台区法院的移送执行材料中,亦未按规定填写被害人基本信息,导致马立梅客观上无法确定退赔对象、金额及方式,却仍被法院采取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二)退赔基数认定错误,涉嫌违背刑法“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判决认定的83.2万元“参与诈骗金额”,仅来源于业务员业绩统计流水。该流水包含合法的 “实际走车金额”—— 同案犯马某成在供述中提及,其在益金物流期间实际走车400次,每次100元,合计4万元合法交易金额。该部分并非违法所得,依法应从退赔基数中扣除,且实际走车数量远超判决认定。此外,侦查机关未对83.2万元对应的被害人人数、转账记录进行司法审计,无客观证据证明该数额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关联性,雨花台区法院直接以犯罪数额作为退赔基数,涉嫌违背刑法“损失填补”的核心原则。
       (三)金额核算无视法定规则,责任划分与执行顺序均涉嫌违法。本案系共同犯罪,马立梅与同案犯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金额差异显著,其中马立梅退赔179397.4元,而同案犯丁某双仅退赔1958元。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分配情况等,合理划分退赔责任。但雨花台区法院未按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划分退赔责任,直接要求马立梅对83.2万元总额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涉嫌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核心争议三:管辖越权+实体定性错误,民事纠纷被不当刑事化。本案从侦查阶段便涉嫌存在明显的管辖违法问题,雨花台区公检法机关以“运满满APP服务器位于辖区内” 为由主张管辖权,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网络犯罪管辖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案本质为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民事合同履行纠纷,却被错误定性为诈骗罪,无视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本案中,马立梅的经营场所、住所地、发布货运信息的行为地均为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受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运满满APP服务器仅为中立的信息展示平台,与本案所谓的“诈骗行为”无任何实质关联,雨花台区并非本案的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无管辖权却强行立案、跨省抓捕,涉嫌违背管辖法定原则。
       从实体定性来看,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本案中马立梅并无相关行为,其发布的货运信息均有真实货源支撑,部分司机已通过该信息成功完成运输,无虚构事实的情形;未退费的原因多为司机自身放弃运输,马立梅并未截留、侵占相关费用,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此外,马立梅曾向警方提供另一起诈骗案的关键线索,协助抓获4名涉案人员,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但法院在判决中未予认定,亦未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针对本案存在的全流程司法程序涉嫌违法问题,马立梅已依法提出多重诉求,核心诉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请求江苏省高院尽快作出再审裁定,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刑事裁判,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法院重新审理,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南京市中院在复议审查中,撤销雨花台区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案件执行,指令其调取完整被害人明细、划分退赔责任比例后重新核算执行金额;请求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期盼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抽丝剥茧,严格依法纠正程序违法,彻查利益输送嫌疑,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以重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筑牢法治社会的根基。

来源: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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