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定金及材料预付款后不发货也不退款,且伪造出货文件并伪造交通事故,给我们这家民营企业造成11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近日,深圳市领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玲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0年经过圈内朋友介绍认识,后经过实地考察以及背景调查了解到,位于安徽宣城的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宣城市财政局通过宣城市通达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占股30%。当年开始建立合作,之前基本都是签订单批次合同且基本按时交货了。

2021年8—9月,天时公司法人潘某辉以签订多批次订单来降低原材料的成本为由,让我与其签订并确认了10批18650锂电池采购合同,其中6批签订了电子合同,另外4批是口头合同,还未来得及签订电子合同。总价值2000余万元,我司支付定金及材料预付款700多万元。
第一批交货期到了之后,潘某辉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到2021年9月23日,其伪造出货包装图片、测试报告及运输凭证和单据,告知我货物已经发出;而到了9月25日,天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告知货物在经过江西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翻车了。后联系潘某辉,也被告知确实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告知我他连夜去江西处理交通事故。后天时公司不发货也不退款,我司2024年4月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700余万元且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收到货也未退款。

就此,我强烈怀疑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并要求天时公司开具保函。2021年11月18日,潘某辉安排罗某博给我开具了外部联络单证实交通事故。我依然不相信,因为在我要求提供报警回执及出险单据以及事故现场图片时,天时公司都未能提供。于是,我要求当地政府以股东名义出具申明文件证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却遭到拒绝。后应潘某辉的要求,于2022年3月11日,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意下,开具了一份证实交通事故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就因为这份文件打消了我所有的顾虑,且时任管委会副处级主任刘某和在众多部门参会的情况下承诺我最快半年、最迟一年会给我解决,管委会当时已经跟天时公司签订了意向收购协议,哪怕政府的钱拿不到也会优先处理我的问题。但是问题一直都未解决,只是拖延和敷衍。

2024年12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给我出具了受案回执;迫于压力,2025年7月14日,宣城市永盛物流有限公司给我开了申明文件,证实所有的运输凭证和票据均系天时公司伪造,永盛物流未安排任何车辆给天时公司运输我司货物,所以更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纯属捏造和伪造。
且经过我后期调查发现,在2021年8—9月间,潘某辉多次以向河南科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的付款单及合同为由让我支付材料预付款,但票据及合同均是伪造的,天时公司并未支付一分钱给科隆公司,而且科隆公司在2021年4月份就起诉天时公司并判决执行1250万元的拖欠货款及利息;且从天时公司银行流水可以得知,我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被潘某辉非法公转私用,转至宣城利新电池销售有限公司(空壳公司,无任何实际经营)以及司机李某的账户,而转至李某账户的400多万元基本用于个人挥霍和投资。
由此可以看出,天时公司及股东潘某辉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关于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但目前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未予立案。
其一,2021年11月份左右,我第一次找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了解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情况,当时接待我的管委会发展局领导汤某某说:你这个是合同纠纷,我们管不了。在我走出管委会不到几分钟的时间,就收到潘某辉对我的谩骂和要挟。
大概12月中下旬,潘某辉发给我天时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资产收购意向协议。在这个契机之下,管委会和经开分局的协调下让我与天时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开盛集团以天时公司设备作抵押,代退回我300万元。且时任管委会刘主任在会上承诺我,哪怕管委会的钱拿不回来,也会优先处理我的问题(录音为证),最快半年最迟一年会完成收购。
而实际情况是,2021—2024年底收购都没有完成。在这期间我了解到,管委会通过开盛集团,经开实业及开盛津城以设备抵押或者材料抵押,借款等名义拿到了几百上千万元的资金,名义是解决工人工资的问题,实际并没有监管到位,反而打到了潘某辉指定账户,大部分资金都被潘某辉挪用了;且在2022年,管委会以帮助天时公司复工复产为由支付了300多万元材料款。天时公司从2021年下半年就开始出售设备,到2023年基本可移动的设备都卖的差不多了,而天时设备在2021—2023年期间基本都被法院查封。
其二,2021年底,在潘某辉及天时公司不发货不退款的情况下,我极度怀疑天时公司及潘某辉涉嫌合同诈骗。尽管天时公司给我开具了证明交通事故是真实的保函,但我依然不信。直到2022年初,管委会给了我一份盖章申明证实交通事故是真的,我信以为真。 2024年4月我司起诉天时公司后,拿到了天时公司的银行流水,且我经过多方调查考证,欺骗我签合同和支付材料预付款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和票据是假的,交通事故是假的,所有的资金均被转移到同乡司机李某账户和宣城利新(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银行流水能证实资金挪用并未购买材料,物流公司及江西交警能证实交通事故子虚乌有,物流公司并未安排任何车辆在2021年9月份发货到我司,所谓的物流单据和运输凭证均系天时公司伪造。
其三,2021年底我收到开发区管委会的意向收购协议,2022—2023年我看到了宣城市政府正式的收购天时公司的红头文件。但这一收购文件却并未落实,也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来配合完成收购工作,只是让潘某辉满世界跑去说服债权人。试问:一个失信多次、言而无信的人有谁会信?如果不是有政府做背书我又何至于此?而在针对天时公司的问题如何解决,宣州区法院及宣城市中院相关承办法官多次在会议上强调收购解决不了天时的问题,且困难重重无法实现,只能走破产才能尽快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但开发区管委会及当地政府部门却一意孤行,最后只能失败告终。
在2022—2024年间,有多家公司去宣城市中院申请天时公司破产,但是都被管委会以收购名义阻挠,导致破产申请流产,直到我2024年底去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这才在2025年1月初正式受理天时公司破产案。
其四,令人不解的是,开发区管委会为何要以旗下的基金公司来替天时公司做担保去银行贷款,为何不是直接以天时公司资产作抵押?我只知道当天时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管委会作为担保人替天时公司偿还了几千万元的银行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问管委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在我无数次要求管委会作为天时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解决我的问题时,管委会都以明股实债来搪塞我。而实际管委会又充当股东的角色对潘某辉个人年薪制120万元予以确认,且于2021年底2022年初通过管委会下开盛集团及经开实业代付工资6个多月60多万元给潘某辉。通过借款、材料和设备抵押等方式支付给天时公司几百上千万元来名义上解决员工工资,通过开盛津城垫付了几千万元工程款,通过旗下基金公司担保几千万元资金给天时公司。且不说10万元一个月的月薪有多离谱,但你股东的角色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
而且,2021年天时公司第三方评估的资产价值大概是1.58个亿,2022—2023年评估价格是1.35个亿,而到了2025年最新的评估价值只有1.28个亿。资产逐年贬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由于天时公司的失信行为和有关部门涉嫌滥用职权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已给我们这家民企造成了11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我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面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民企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来源: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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